(2009)杭萧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红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某诉称: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陈红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先天性弱智。1997年5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至今已十二多年,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红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红某,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区临浦镇××号,于1997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7月15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现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红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