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绿通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信达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良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通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信达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良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杭州绿通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华琴。被告:杭州信达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芬。被告:江苏双良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通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信达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良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绿通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