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金林响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父母撮合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生有一女王某丙。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对原告也比较淡漠,在生活上从末对原告尽到相互照顾义务。原告曾生病卧床三天,五餐未吃喝,但被告对此却熟视无睹,不闻不问,极大伤害了原、被告脆弱的感情。2009年8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的情况也从不过问,没有沟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女儿王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王某乙辩称,我与她娘家相距不远,相互还是比较了解的,平时家里的事都是原告说了算的,她主要是嫌我收入较低,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王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几年,因被告收入较低,生活条件一般,原告对被告心有不满,为此双方发生争吵,2009年8月以来,双方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本、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周年有余,已建立起较稳固的家庭关系,且女儿正处于成长阶段,需要双方的关爱。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原告对被告的收入较低有意见,这不是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双方偶尔为琐事争吵,也是夫妻之间正常的情况。在今后的生活过程中,只要双方相互多理解,多为对方想想现实生活中的难处,多为子女和家庭考虑,夫妻双方完全能和好如初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楼凤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