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甲为与被上诉人黄乙、原审被告骆某民间借贷、黄乙与黄甲、骆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甲,黄甲为与被上诉人黄乙、原审被告骆某民间借贷,黄乙,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乙。原审被告骆某。上诉人黄甲为与被上诉人黄乙、原审被告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骆某在江西出生、成长、生活、读书,后也一直在江西省黎川县工作居住,2008年8月起由江西省黎川县公安局颁发的两份暂住证能证明此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