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军社、邓开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社,邓开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社,个体运输司机。2010年3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2010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开慧,又名邓小慧,系西安市市政二公司临时工。2010年3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2010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社、邓开慧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艺华、被告人李军社及其辩护人杨李影、被告人邓开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廖吉平(在逃)利用在本市南门外西安市市政二公司建筑工地工作便利提出并与被告人李军社预谋后,由被告人邓开慧(廖吉平之妻)指挥吊车司机将同在该工地施工的中铁一局集团公司10.739吨螺纹钢(评估价值人民币40808.2元)装在被告人李军社驾驶的货车上,由被告人李军社驾车将钢材偷运出工地后,运至本市灞桥区杜家街村卖给经营螺纹钢材的徐建信,获赃款35100元。后被告人李军社于同日向公安机关自首。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社、邓开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社、邓开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社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军社有自首情节,被盗赃物已全部发还,此次属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军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开慧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41000元(已缴纳10000元,其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邓开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41000元(已缴纳20000元,其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付 德 清审判员 鲁向阳代理审判员卢璐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