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健康与李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健康,李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95号原告:潘健康,唐先镇桐溪村溪后自然村560号。委托代理人:潘振初,住永康市唐先镇桐溪村溪后自然村560号。系原告父亲。被告:李彬,芝英镇雅庄村祠堂山135号。原告潘健康为与被告李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0年7月29日,原告潘健康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健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健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