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健康与李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健康,李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95号原告:潘健康,唐先镇桐溪村溪后自然村560号。委托代理人:潘振初,住永康市唐先镇桐溪村溪后自然村560号。系原告父亲。被告:李彬,芝英镇雅庄村祠堂山135号。原告潘健康为与被告李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0年7月29日,原告潘健康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健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健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