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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衢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信杰与余平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杰,余平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衢商初字第72号原告:王信杰。被告:余平儿,现外出下落不明。原告王信杰诉被告余平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余平儿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信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信杰负担。审 判 长  马剑慧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人民陪审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渊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