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785号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褚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