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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785号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褚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