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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民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长博与章吉义、郑福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长博,章吉义,郑福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民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叶长博。被执行人章吉义。被执行人郑福钦。原告叶长博与被告章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长博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本院对章吉义坐落于龙湾区沙城镇大郎桥村地号为2-12-9-728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查封,尚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目前无法处理,对郑福钦坐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旗杆巷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但该房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差悬殊,无法分割,目前也无法处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龙执民字25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