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松利与罗松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利,罗松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27号原告:陈松利,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松维,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利诉被告罗松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利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