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松利与罗松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利,罗松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27号原告:陈松利,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松维,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利诉被告罗松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利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