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吴某承担。审 判 长 姜学英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