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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民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昌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王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昌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民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昌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坚,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江。原告温州泰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泰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江长期外出未归,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龙执民字56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