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辛士云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士云,王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士云,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辉,男。上诉人辛士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5年农历11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96年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1998年7月13日生一子取名王韧。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后又补办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如能互相体谅,从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所举的两份阜阳市公安局袁寨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经查,该两份接处警登记表仅能证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两人生气吵闹,派出所接报警后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殴打。故对原告的该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未能举证感情破裂的依据,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辛士云与被告王子辉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宣判后,辛士云不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与王子辉离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辛士云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如能互相体谅,从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仍有和好的可能。辛士云上诉要求改判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辛士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褚 颍 芬代理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汝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