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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天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尤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尤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785号原告:杭州天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群伟。委托代理人:钱小琴。被告:尤志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尤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天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天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褚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