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冠球与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球,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王冠球。被告: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聚。委托代理人:刘亦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球诉被告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冠球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冠球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淼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