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林培麟与郑圣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圣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培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鹏。上诉人郑圣健因与被上诉人林培麟、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0009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景寿、王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林培麟在原审法院起诉时是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上诉人郑圣健主张权利,而上诉人郑圣健是基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提起反诉,与本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郑圣健的反诉,并无不当。郑圣健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