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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法执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全富与王炳炳、王恩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83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全富。被执行人王炳炳。被执行人王恩亮。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法民三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6月4日我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王炳炳(车主:王恩亮)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车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价值认定,并于201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恩亮送达回赎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恩亮所有的中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柏承琪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