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00000008572),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宁波××××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11557,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为浙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舾装码头工程,故本案合同纠纷属于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属分包关系,也与一般建设工程分包不同,而是码头建造工程项下的分包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海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工程内容为:浙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舾装码头工程a标段的码头1-48轴线320米长、1号引桥、2号引桥、室内船台锚碇墙至挡墙和浮船坞水下隔墩,因此属于码头建造合同纠纷。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海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亦同意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宇审 判 员 胡飞红人民陪审员 钟海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