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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旭亮申请执行王宏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亮,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张旭亮,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瑞,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新华印刷厂职工。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强轻工机械厂下岗工人。关于张旭亮申请执行王宏伟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宏伟已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1999)莲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1999)莲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