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顾兆和与张金梅、顾水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梅,顾水凡,顾兆和,顾雪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梅。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水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兆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海军。原审被告顾雪范。上诉人张金梅、顾水凡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梅、顾水凡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金梅、顾水凡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梅、顾水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金梅负担100元,上诉人顾水凡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