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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顾兆和与张金梅、顾水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梅,顾水凡,顾兆和,顾雪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梅。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水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兆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海军。原审被告顾雪范。上诉人张金梅、顾水凡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梅、顾水凡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金梅、顾水凡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梅、顾水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金梅负担100元,上诉人顾水凡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