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柯顺福与朱巧林、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顺福,朱巧林,陈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575号原告:柯顺福,农民,住仙居县南峰街道仙德小区1幢2单元102室。被告:朱巧林,成年,个体户,街道复兴路5幢1号。被告:陈旭东,成年,个体户,街道复兴路5幢1号。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柯顺福与被告朱巧林、陈旭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柯顺福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