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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柯秀娥与泮艳香、庄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930号原告柯秀娥,坎门街道解放路72号。(身份证号:332627361226126)被告泮艳香,门街道新塘路122号。(身份证号:332627196505141529)被告庄德琴,门街道新塘路122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秀娥与被告泮艳香、庄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秀娥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泮艳香、庄德琴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新塘路12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134**)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柯秀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泮艳香、庄德琴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新塘路122号房产的抵押、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