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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20-07-31

案件名称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正基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岽泓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阳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