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华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浙江三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浙江三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298号原告:杭州华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迅刃。委托代理人:杨新荣。被告:浙江三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