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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