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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杨某。被告杜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欢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11日生子杨某,并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基础较弱。2007年8月22日,被告带儿子杨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且自2009年1月始完全失去联系。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两本,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被告杜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维持,现被告携子出走近三年,并与原告完全断绝联系,且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亦毫无回应,足见其对婚姻之漠视态度,故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令人足以确信。故支持原告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婚生子杨某已由被告带走,且原、被告双方对小孩的抚养问题未有争议,故本案暂不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如后生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