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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有财与关小利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有财,关小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徐有财。被告关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财诉被告关小利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关小利下落不明,本院将予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