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文波与赵中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波,赵中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760号原告戴文波,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东西村城里阁16号。被告赵中标,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桐兴路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波与被告赵中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波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文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波撤回对被告赵中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215元,由原告戴文波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