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小凯与叶武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凯,叶武旺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617号原告:龚小凯,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村11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12244919。被告:叶武旺,开化县苏庄镇毛坦村,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凯与被告叶武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小凯在收到本院2010年7月15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