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必威与林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必威,林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王必威。被告:林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必威与被告林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必威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木义审判员 涂 波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