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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金法与章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法,章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702号原告郑金法,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徐都村小塘里2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云平,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锦锋,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芳斗村芳斗路1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法与被告章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法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锦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法撤回对被告章锦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郑金法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