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白洪贤与吴宗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贤,吴宗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20号原告:白洪贤,男,193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吴宗法,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洪贤与被告吴宗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洪贤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洪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白洪贤承担。审判员 陈文晖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