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赖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连××有限公司,赖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连××有限公司(下称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7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连××公司上诉称已经和赖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赖某某予以否认,一审经鉴定连××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并非赖某某所签。连××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分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审据此认定并无不妥,连××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连××公司是否拖欠赖某某加班费的问题。因连××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赖某某的加班的具体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酌情认定赖某某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连××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