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与廖列生、裘凯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廖列生,裘凯南,姜继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号,代表人:柴孝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负责人。被告:廖列生,林镇蕉坑村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67********,联系电话:1595703****。被告:裘凯南,关镇凤凰路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79********,联系电话:1505708****。被告:姜继发,马金镇文昌路13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58570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与被告廖列生、裘凯南、姜继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在收到本院2010年7月12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