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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戴昌旵。被告:徐某。原告金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辽敏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昌旵,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后仓促结婚,双方缺乏感情交流,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8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女儿独立生活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均不属实。原告所谓感情破裂,夫妻缺乏交流,都十分空洞,双方没有实际矛盾,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证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增进沟通交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并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金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