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与浙江双林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浙江双林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光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任总经理。被告浙江双林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天荷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施经东,任经理。本院在审理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诉浙江双林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浙江双林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双林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本性审判员 韩 蕾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