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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837号原告:何某,女,192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蒋尝卿,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时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