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义品与宁波海冠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品,宁波海冠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张义品。被告:宁波海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附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孟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品诉被告宁波海冠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波海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义品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