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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严某与张津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严某。被告张津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赵国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