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严某与张津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严某。被告张津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赵国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