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建云与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云,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539-2号原告:俞建云,30225195611217012),汉族,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云升钢管租赁站业主(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象山县定塘镇新岙村4组181号,现住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村。委托代理人:邬孝国,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云升钢管租赁站员工。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6)。住所地:上虞市经济开发区锦华苑。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亚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卫国,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云诉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甬鄞商初字第5××9-1号裁定,冻结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调解,原告俞建云申请解除本院业已冻结的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万元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