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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无法查证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夫妻关系,认为被告张某某的被告资格已不适格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原告徐某某以缺乏证据为由,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林寿兵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