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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秀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志,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慈溪市。被告:吴秀平,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秀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