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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曲桂芬与陈雪芹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桂芬,陈雪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曲桂芬,女,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芹,女,汉族,年龄、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桂芬与被告陈雪芹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桂芬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桂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桂芬撤回起诉。诉讼费2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