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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皇甫国强与盛延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延奎,皇甫国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6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盛延奎。委托代理人宋钢胜,兰考“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皇甫国强。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盛延奎与被上诉人皇甫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