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中煤运销有限公司与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中煤运销有限公司;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73-1号原告:烟台中煤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孙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克孝,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中煤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一宗。原告为此提供了案外人宫福星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36号、建筑面积47.88平方米、烟房私证E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中煤运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一宗(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