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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宋来福与章迁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来福,章迁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27号原告宋来福。被告章迁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来福诉被告章迁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来福撤回对被告章迁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来福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