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戴显权与黄云镭、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显权,黄云镭,李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792号原告:戴显权,市鹿城区绣山街道上田南路9号。(身份证号码:330321196410170339)委托代理人:瞿力先,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5组团4幢204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8501127619)被告:黄云镭,鹿城区五马街道大同巷50弄1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5805182015)被告:李秀萍,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显权与被告黄云镭、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显权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对被告黄云镭、李秀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显权的撤诉申请系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显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戴显权负担。审 判 长 马如君审 判 员 杜 玉明人民陪审员 邵 建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