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刘振经与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王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经,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王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568号原告刘振经,男,汉族,1957年2月25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男,汉族,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仉村村西。法定代表人邱丽英,经理。被告王蕾,女,30岁,住胶州市。原告刘振经与被告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王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