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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力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勤诚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勤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492号原告:杨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峰斌,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被告:陕西勤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龙,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杨力与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勤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勤诚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陕西省澄城县,作为侵权案件,陕西省澄城县是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应移交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之一陕西勤诚实业有限公司及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地均在陕西省澄城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勤诚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