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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跃儿与XX龙、吴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儿,XX龙,吴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470号原告张跃儿,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88号1幢2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剑刚,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龙,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田洋陈36号。被告吴依君,海区解放西路292号1幢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儿诉被告XX龙、吴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